(本文作者為醫師、皇冠專欄作家)

      拜讀25日蘋果日報論壇,呂清雄律師「如何減輕醫事人員刑事責任」一文。文中提到,「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」確實更有助於達成「醫界勇於揭露真相或認錯」及「病人方更容易獲得金錢補償」等目的。保險基金的來源,應由醫療機構與醫師共同負擔,而不應由健保或全民來負擔,理由為病人方獲得基金補償後,免除或抵扣賠償風險的對象為醫療機構及醫師,依保險法原理自應由他們來負擔基金的財源。其次,除醫病雙方另行達成和解外,病人方取得基金補償後,不應以法律規定不得再對醫方請求民事賠償,醫方僅得主張於損害總額中扣除病人方所獲之補償,否則有違「有損害即應填補」之法理。

      筆者則持不同的意見。醫師不是造成病家損害的直接原因、更不是像殺人兇手般加害的人。病患求助於醫師,醫師出於善意救人,法律動輒判醫師須「負責」並「賠償」病人「一輩子」的撫養與支出費。民法規定,依照血緣的順序,判定撫養與監護權。醫師跟你沒有血緣關係,全心熱情救治你,不該以這樣的理由,把親屬的撫養權,轉嫁給醫師。

      小孩生的不好,就告婦產科醫師。醫師不是製造商,最後卻還是得負產品的責任。把出生不健全的病童之照顧責任,全部推給醫師,不但會扭曲父母撫養子女的天職,給予賠償也會造成父母不當的得利。民法規定,父母有支付未成年子女生活費之義務。此種人生不幸的境遇,不應責由救你的醫師去承擔!

      法律應兼顧正義與情理,導引社會趨往良善才是最終目的,現在種種的判例,卻導引社會趨向冷漠、醫師趨往自保為先。

      若被救命的人抱著理所當然「有損害即應填補」的心態,還有誰敢去熱血搶救急重症、或有風險的病患?過去曾有判醫師賠3000萬、甚至4000萬元之判例,那醫師可能賺一輩子也不夠賠給家屬。

      台灣產婦死亡率只有十萬分之6.9,比美國的7.1低,與日本相當,醫術精良,但台灣醫師犯罪率是全世界第一!每年領證的婦產科醫師,只有一半的人,願意留下來接生,即使有心留下來的,一旦遇到醫療糾紛,多半也會心灰意冷的離開。

      不友善的法律就是造成重症無醫師的最大推手。全台灣有超過6成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接生,平均執業年齡為53 歲,比起其他科別醫師的44歲,婦產科醫師普遍老了將近10歲!

      此等法律打死電線杆上的一隻小鳥,旁邊其它年輕的小鳥早就飛光了,怎還會有新血注入?20年後,不知呂清雄律師您的女兒需要接生時,是否只剩73歲的婦產科醫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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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黃貞瑜醫師聊療不孕、助孕規劃與荷爾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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