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台南縣救難協會成員鮑國光等三人,因救生艇翻覆,造成被救的夫婦落水溺斃;台南地院依「業務過失致死」判鮑等3人徒刑4月、緩刑2年。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,死者登上救生艇時,3人有告知要穿救生衣,且翻船屬「不可抗力災難」,改判無罪。

      民間救難協會隊員,全是「義務」救人出任務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當初3人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,引起民間救難人員與義消反彈,還曾發起連署抗議,如今二審改判無罪,他們認為「這才是合理對待!」3人很低調、不願受訪,只說「『代誌』過去就過去了,不想再提。」

      鮑國光的老父鮑格非,近日欣慰地說:「台南高分院終於還我兒清白與公道!」若兒子救人卻被判有罪,相信國內義務救災人員,可能不敢再救人了!充滿熱血的助人之心,被家屬這樣告一次,不僅被判刑法還要賠款,一般人的心,或許早就冷了。他卻說,兒子未來還是會「繼續」這項義務救難志業!

      下雨了,呼呼的風吹的我們滿耳轟鳴,陰鬱的天空的臉,落下許多冰涼的雨絲。我們以為法律是保護我們的大傘,沒想到它是緊接著、叮叮咚咚落下的小狗與小貓,重重打的我們鼻青臉腫,把「行善的勇氣」打落、並壓倒在地。乾淨的善良的臉,泥濘了、狼狽又髒汙滿面。

      法律,為什麼要去嚴厲懲罰救人的義工呢?他們有一顆多麼天真、澄澈、善良、美麗、又無所畏懼的心!這樣的心,怎麼會有錯呢?真的搞不懂!

      當美麗的心被法律殺死了,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?幾年前在台中,就發生一名患腿部血管瘤的小女孩,一連被11名醫生拒絕開刀的離譜事件。

      思慮正義、合乎情理的判決,應該要導引社會趨向良善與正義的結果。而造成奇怪與冷漠人心結果的法律,絕對是錯誤的!

      法制相關單位應積極推動「善意緊急救助免責化」,推動好撒馬利亞人法案(Good Samaritan Law),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之1:「善意救助,得免除責任。」  

      我們的法律,應該是為了導引社會趨往向良善與正義的結果;為了導引社會趨往向良善與正義的結果,我們才需要法律啊。

 

(本文作者現為醫師、皇冠專欄作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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